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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9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实施机关为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3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由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16日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4项第22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原实施机关为省工商局,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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