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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6项:“户外广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4.《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46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7项:“户外广告登记原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接机关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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