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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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2703

项目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初审转报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畜牧兽医局初审后转报省局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

设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第15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2012年 第3号)第7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4年2月鲁牧饲发〔2014〕1号):“……一、企业申报。……本文提到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件包括《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二、材料初审。1、省畜牧兽医局委托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材料初审、现场初审和合格转报。2、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须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针对企业申请事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规范等。材料初审合格并对现场进行初审(需要时)后,将市局初审意见以市局文(函)的形式,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局政务大厅。”

备注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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