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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省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3.《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鲁粮调字〔2004〕81号):“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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