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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全省性以外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10-20万),下放至设区市民族宗教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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