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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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4602

项目名称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企业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5月卫生部令第70号)第二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3.《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12〕13号)第四条:“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备注

法定时限

核发、变更、换发、注销分别为45、30、30、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核发、变更、换发、注销分别为30、 20、20、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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