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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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4607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

设立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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