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项目编码
3710000104607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
设立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