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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办理邮寄证明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4项:“项目名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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