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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7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年5月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附件第82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机关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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