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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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4611

项目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第三十五条:“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实施机关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3个月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是。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4〕98号文件,零售大型企业1.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0000万元及以上)14000元/个;2.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12000元/个;3.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以下)10000元/个;零售连锁企业10个以下门店,每门店加收5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单体零售药店:1.大中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及以上)5000元/个,2.小中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以下)3000元/个;3.乡镇及乡村药店20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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