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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附件1第2部分第23-25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实施机关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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