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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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4616

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初审转报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初审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

设立依据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六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 ××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备注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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