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页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项目编码

3710000104617

项目名称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初审转报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转报省局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

设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备注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您对该项目的评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