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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第三十五条: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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