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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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4620

项目名称

药品生产许可初审转报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转报省局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

设立依据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备注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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