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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第397号令,2013年7月国务院第638号令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七条:“……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12月鲁安监发〔2009〕133号):“……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4.《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5月鲁安监函字〔2013〕88号)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企业申请的市安监局,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同意发证的,应在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上报省安监局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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