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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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4402

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设立依据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3.《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4. 《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52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下放到设区市质监部门”。

5.《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2011年4月鲁质监许字〔2011〕134号)附件《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情况的说明》:“一、下放市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7、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和全部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工作的受理、审批由市局负责,审查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二、委托市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9、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的受理由市局负责,审查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批由省局负责。……”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省级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市级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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