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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2011年4月鲁质监许字〔2011〕134号)附件《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情况的说明》:“一、下放市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6.(1)市级计量所次级计量标准计量检定员、县级计量所、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由市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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