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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第六条:“……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附件4第37项:“出境领队证核发,实施机关由省旅游局下放至市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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