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

首页 >> 市环保局
 

项目编码

3710000103803

项目名称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含省重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环保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5月省政府令第112号)第十四条: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64号)“省重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环保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您对该项目的评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