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第五条:“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