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

首页 >> 市卫生计生委
 

项目编码

3710000103605

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销注册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申请人

设立依据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附件1第22项:“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您对该项目的评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