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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3608

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或企业

设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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