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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卫生部令第66号)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附件1第81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由省卫生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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