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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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3614

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证明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申请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设立依据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附件1第80项:“医疗广告证明核发,由省卫生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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