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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附件1第80项:“医疗广告证明核发,由省卫生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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