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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5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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