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项目编码
3710000103204
项目名称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64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6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