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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第30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50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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