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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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3101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商务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境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通过, 2001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五次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01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31-32项:“原由商务部、省商务厅批准设立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不含限制类商品、跨区域设立店铺、无店铺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由由省商务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附件1第63-76项:“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外商投资的光盘复制企业、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除外)企业、外商投资的非出境游旅行社、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外商投资跨区域(省内)批发、零售店铺、外商投资建筑工程服务企业、外商投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商投资会议展览企业、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其设立、变更、注销审批由省商务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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