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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四条:“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3.《商务部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商贸函〔2005〕59号):“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同意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名单附后含威海,以下简称第二批备案登记机关)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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