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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3104

项目名称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商务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企业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为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28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由省商务厅下放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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