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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为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28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由省商务厅下放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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