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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第331号令)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山东省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第77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由省商务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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