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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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3001

项目名称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林业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颁布, 1998年4月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公布)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备注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依据2002年10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4.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5.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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