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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九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凭准运证办理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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