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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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2505

项目名称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水利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生产建设单位

设立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0月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5.《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十七条:“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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