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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11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16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年7月通过)第14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通过)第4条:“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6月省政府第264 号令)第七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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