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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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