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首页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编码

3710000102109

项目名称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企业

设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第九条:“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15号)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您对该项目的评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