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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3.《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复制、销售、传播或者转让。”
4.《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第八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D级以下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四)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五)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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