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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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