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编码
3710000102011
项目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环翠、高区、经区、临港区分局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