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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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