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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501004

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初审转报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司法局初审后报省司法厅审批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香港、澳门律师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司法部令第82号)第八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注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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