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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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401

项目名称

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民政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申请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申请人

设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第250条)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国务院令第250条)。”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了章程规定任务,没有必要存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备注

法定时限

登记、变更、注销分别为90、30、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登记、变更、注销分别为30、30、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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