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大陆民在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游行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