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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2005年公境台[2005]897号)第五条:“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审批签发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和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可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受理、审批、签发5年有效台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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