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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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104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签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公安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台湾居民

设立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第十六条:“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往返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2005年公境台[2005]897号)第五条:“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审批签发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和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可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受理、审批、签发5年有效台胞证。”

备注

法定时限

台胞证7个工作日,签注5个工作日,口岸当场签发

承诺时限

台胞证7个工作日,签注5个工作日,口岸当场签发

收费情况

一次台胞证50元/本,五年台胞证换发250元/本,五年台胞证补发500元/本,一次签注20元/枚,多次签注100元/枚,居留签注100元/枚;口岸一次签注50元/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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