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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106

项目名称

外国人来华签证及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公安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外国人

设立依据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备注

法定时限

居留证件15日;停留证件7日;来华紧急签证当场签发,延期、换发、补发为7日。

承诺时限

居留证件15日;停留证件7日;来华紧急签证当场签发,延期、换发、补发为7日。

收费情况

停留证件160元/证;不满一年居留许可400元/枚,一年(含)至三年居留许可800元/枚,三年(含)至五年(含)居留许可1000元/枚,居留许可增加偕行人每加1人不满一年400元/枚,居留许可增加偕行人每加1人一年(含)至三年800元/枚,居留许可增加偕行人每加1人三年(含)至五年(含)1000元/枚,居留许可减少偕行人200/人次,居留许可变更200/次;零次签证160元/枚,非对等国家一次签证168元/枚,非对等国家二次签证252元/枚,非对等国家半年多次签证420元/枚,非对等国家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72元/枚,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按不同国家收费,外国人团体签证13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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