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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109

项目名称

Ⅱ级以上(含Ⅱ级)焰火晚会燃放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公安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2.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规定:“为不影响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正常的燃放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防止产生监管真空,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3.山东省政府《关于2014 年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 号)附件1第5项:“焰火燃放许可,审批机关由省公安厅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注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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