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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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3710000101111

项目名称

跨区县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子项

无

审批部门

市公安局

共同审批部门

无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立依据

1.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样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备注

法定时限

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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