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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5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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